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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好习惯、成就大未来”——八年级召开年级大会2021年10月29日下午,八年级全体师生举行了以“养成好习惯、成就大未来”为主题的年级大会。本次年级大会包括三个部分。首先由年级组长周小平老师对八年级同学这两个月以来的学习生活进行小结,并对同学们提出了关于整队快静齐、文明休息、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四个要求。好的学习习惯会直接影响学习成绩,大会的第二部分由学生谈谈自己的好习惯。首先,来自八(6)班的卢艺菲同学上台与同学们进行了分享。课堂内容仔细听讲,课后作业积极做,遇见老师要问好,用餐时候要光盘,卢艺菲同学分享的好习惯引起了在场同学们的极大共鸣。随后,八(5)班的顾瀚文同学就学习与生活中规范的重要性谈了自己的体会,作业中的规范,课间休息规范,着装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顾瀚文同学的发言赢得台下同学的阵阵掌声。最后,八(3)班的李佳臻同学就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好习惯与同学们进行了分享,并获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在第二个环节的最后,周小平老师与各班辅导员一起为各中队推举的中队委员举行授标仪式,他们分别是八1中队的胡良辰,八2中队的陈怡蓉,八3中队的李佳臻,八4中队的刘道桐,八5中队的金佑灿,八6中队的张知暄。老师的指导能为迷茫的学生指明前进的方向,大会的第三个环节首先由历史学科备课组长刘晓莺老师为同学们介绍历史学科学习的注意要点。刘老师就明确目标、夯实基础、提升思维三点对学生的历史学习提出建议与指导。大会的最后,由年级分管行政、学生工作部主任唐宝文老师结合中考形式对同学们的学习态度与习惯提出了建议和希冀。好习惯成就大未来,八年级全体师生将共同携手,心怀理想,脚踏实地,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不懈努力。撰稿、摄影:顾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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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高山 脚踏实地——记九年级10月年级大会10月25日中午,九年级学生在大多功能厅开展了以“仰望高山,脚踏实地”为主题的年级大会,会议由年级组长史逸翔老师主持。年级大会的第一个环节由年级组长史老师介绍上一届毕业生的中考情况,对上海各高中,特别是徐汇区的高中情况作了一个梳理,让在座学生对中考的情况有一个确切的了解,方便进行清晰定位。随后,来自九(3)班的潘雨航同学和九(4)班的刘天语同学上台分享了各自的学习方法和他们面对期中考试时的复习规划,给予同学调整状态,迎接即将到来的期中考试。接下来,曾玉琦和臧云竹老师作为上一届的班主任代表带来了学长学姐们的心里话,以他们的中考成绩激励在座的同学,同时分享了他们的学习方法、对抗压力的经验、填报志愿的宝贵等,并寄语初三学子们:“青春的底色是奋斗!”使同学们深受鼓舞。教师代表发言后,史晓燕校长上台讲话。她以娓娓道来的方式从九年级现状入手,分析了初三学生当前的问题,又从往届学生的经历出发,鞭辟入里地点出了部分同学的学习状态,由此勉励所有同学们久久为功,为目标不断奋斗。最后,史老师作了总结:“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与每一个正在经历这段岁月的同学们共勉。从现在开始调整状态,定好目标、努力学习,用充足的准备迎战初三。撰稿:叶仕宇(学生);摄影:姚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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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杠杠 一份责任——七年级举行年级大会2021年10月29日中午,七年级全体队员在学校大多功能厅举行年级大会暨2021学年七年级中队委员就职仪式。七年级年级组长严宁一携全体中队辅导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次年级大会由七(3)中队胡晨妍同学主持。活动中,首先由各中队辅导员为本中队的新一届中队委员授予标志,接下来的时间由各中队委员分别进行自我介绍,并分享自已的就职格言,展示自己为队员服务的决心和信心。此外,七年级新一届大队委员及大队干事也上台与队员们见面,他们也分享了自己的就职格言。通过本次活动,增进了队员们对新一届大队委员、大队干事与中队委员的熟悉和了解,取得了预期效果。各位中队委员纷纷表示,一定要敬畏岗位,忠诚服务,践行承诺,庚续血脉,努力作到强国有我!撰稿、摄影: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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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四史” 明担当 红色基因代代传——上海市园南中学第二十六届少代会顺利召开金秋时节,在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1周年、抗美援朝胜利7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四史”教育,园南中学以“学‘四史’ 明担当 红色基因代代传”为主题,隆重举行了学校第26届少先队代表大会。9月28日的升旗仪式上,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史晓燕代表学校党支部、团总支向为红领巾事业付出心血和汗水的少先队中队辅导员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宣布少队会正式开幕,希望园南少年“有担当、有作为”,“牢记习爷爷的教导,听党的话、跟党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好全面准备”。此后的一周时间内,由各中队推选产生的代表们提交少代会提案,向队组织传递队员们的心声,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新一任大队委员候选人。10月14日、19日,在学校大多功能厅举行了上海市园南中学第26届少代会预备会议。会议由第25届大队委员贺计铭主持,23名大队委员候选人在全校少先队员的见证下,通过自我介绍和即兴演讲,展现了自己关于“四史”学习、劳动教育、节约粮食等热点的看法和感想,他们自信、大方的表现赢得了代表们的信任和钦佩。120名少代会代表齐聚一堂,投上庄严而神圣的选票。与此同时,在校明亮宽广的大堂中,各位大队委员的竞选小报也展现着他们的风采,吸引全校师生驻足观看。10月23日,上海市园南中学第26届少代会正式会议隆重召开,学校少工委部分成员、全体辅导员和少先队员共同出席本次会议,赵运高副校长代表党政工团致辞,寄语少先队员们要“牢记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立志向、修品行、练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第25届大队委员代表朱藤谣作为代表,向全体队员代表汇报一年来我校团队工作的开展情况。我校少先队着眼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战“疫”教育,深化爱国主义教育,落实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小提案,大意义。在少代会期间,各中队的代表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广泛听取广大队员的心声,仔细撰写了提案报告,体现了少先队员的主人翁意识。课程教学部主任金晔老师就相关问题做提案解答,后续还将在广播中进行其余提案的详细解答。少先队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辅导员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生工作部唐宝文老师宣布2020学年各中队辅导员名单,少工委成员为他们颁发聘书,各中队代表为辅导员老师佩戴红领巾。少先队的发展离不开学校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全体队员一起聆听了陈晓红副校长的讲话,陈副校长寄语园南学子要不忘传承红色基因、坚持全面发展,从小树立远大理想,为梦想时刻准备着。在10月26日的少代会闭幕式上,陈晓红副校长亲自宣读园南中学第二十六届大队委员的名单。他们是:九(1)中队 方东煦,九(3)中队 施小晗,九(5)中队 贾子言,八(2)中队 刘陈慧美,八(3)中队 陆泽天,八(5)中队 杨睿晨,七(3)中队 朱藤谣,七(4)中队 魏永婷,七(5)中队 张雨晨,六(1)中队 沈逸雯,六(3)中队 胡晨妍,六(5)中队 施泽鸣,六(6)中队 谢 朴。教师共青团员代表为13名新大队委员佩戴了标志,并由大队主席施小晗带领宣誓:要当火车头、孺子牛、水中鱼、智多星、小火箭,担负起队组织的重任,接受伙伴们的委托,为少先队服务。在此之后,九(1)中队的大队委员李明婧同学与大家分享了他的当选感想,代表新一届大队委员承诺:“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弘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雄赳赳、气昂昂,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奋勇前进!”声声呼号,铮铮作响,学习“四史”,牢记担当!少年时代是美好人生的开端,少先队工作是着眼未来的光荣事业,在学校各部门的关心引领下,园南中学的少先队工作一定能够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忘初心、蓬勃发展。撰稿:张行云;摄影: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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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攀新高峰 领巾伴成长——记2017园南中学六年级换巾仪式一年又一年的光阴书写了一次又一次的人生蜕变。小学一年级戴上了绿领巾,喊着要"争当好苗苗";二年级懵懂地换上了红领巾,想着要"争做好少年"; 2017年11月10日,为了继承和弘扬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增强少先队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园南中学六年级全体师生前往龙华烈士陵园,隆重举行换戴大红领巾仪式。 从二年级开始,小红领巾就与少先队员们相伴。一路走来五年春秋,小红领巾,伴随队员们度过金色的童年;小红领巾,带领队员们跨入中学的门槛。如今队员们已经长高长大,肩头的责任也相应增加,学习和生活中需要懂得更多的规范。把小学的小红领巾,换成初中的大红领巾。一次换巾,是一次成长,更是一次对未来的期望。换戴仪式在少先队出旗曲中拉开序幕。 接着,嘹亮的歌声响起,队员们唱起队歌。队员们捧着大号红领巾,一起体会了大红领巾的象征意义——红旗的一角,队员们深切感受到手中的这一角所蕴含的责任。 终于到了换巾的环节,队员们取下小红领巾,叠好放入口袋,将崭新的大红领巾双手举在胸前,在示范队员的指令声中,戴上了代表着长大,更代表责任的大红领巾。此时此刻,每位队员都神情专注,内心感慨万千,不舍年少那段美好的纯真时光,真正意义上地进入朝气蓬勃的少年期,要更努力地向共青团团员的方向奋进,走上更高的新台阶,迎接更艰难的挑战。 在大队委员的引领下,队员们大声说出成长誓言“人大领巾大,人大责任大,人大志向大。做一个好队员,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准备着为共产主义和祖国的伟大事业献出一切力量。”在大队辅导员花汇老师的带领下,同学们集体高声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时刻准备着!”响亮的誓言响彻场地,久久回荡。 作为少先队员代表的黄秋霁同学,代表全体六年级少先队员,表达了做一个优秀少先队员的决心。 最后,全体少先队员们认真聆听了六年级年级组长周婷老师的深情寄语,回顾少先队的历史,回顾红领巾的涵义,明确如何才能成为一个配得上这鲜红的大红领巾的少年先锋队队员。 伴随着年岁的成长,小红领巾成了大红领巾,而更重要的是队员们心灵的成熟!领巾大而责任大,换巾仪式让队员们对少先队对责任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队员们将从内心时时刻刻督促自己的行为规范,让胸前的红领巾变成队旗上熠熠生辉的一角,让祖国、世界因这些祖国的未来而变得更加精彩,让青春荣耀就此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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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版)(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