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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事项
发布时间:2018-02-27 15:40:04   发布人:唐峰   信息来源:总务处    点击次数:913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事项

 

一、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孤儿、残疾学生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1、资助内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的、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2、资助标准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三)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3月、9月初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申请一次半年有效。 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残疾学生发放《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学生家长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同时提供家庭户籍证明、亲子证明和烈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学生如实填报《免费申请表》,并到本人户籍的区县残联盖章,提供上海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学校应对《资助申请表》、《免费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申请表和相关证明(一份)及资助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交上级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四)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后留存二份汇总表,其余材料退还给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

 

二、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村户口)学生,可申请享受免费营养午餐,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由学校评审小组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